中印尼文化經濟協會-期刊文獻-中印尼文經協會投資專刊-2013專刊-
會員登錄
帳   號
密   碼
驗證碼
 
註冊
行事曆
Sun Mon Ten Wed Thu Fri Sat
領導獻詞
首頁期刊文獻
2013專刊
分享到:
印尼貿易障礙
作者:陳永乾

2013年印尼投資專刊

印尼貿易障礙

陳永乾/經濟部國貿局亞太貿易組組長

一、 前言
印尼地大物博,天然資源豐富,係我在東南亞最重要之經貿夥伴之一。據中華民國海關統計,2012 年台印尼雙邊貿易總額達125 億美元, 印尼係我第11 大貿易夥伴,其中我對印尼出口達51.89 億美元,進口達73.2億美元。為拓展此一市場,經濟部除進行各種拓銷計畫外,在該部委託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所進行之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印尼係被選為五個市場之一,但不可諱言的印尼仍有許多貿易障礙或不利因素存在,值得大家注意。依據我駐印尼代表處經濟組提供之資料可歸納如下:

二、 我與印尼尚未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
印尼透過ASEAN 加1、加3、加6 所簽署之FTA,多數產品項目關稅已逐步降至零,對我產品出口印尼產生排擠效應。例如印尼對我鋼板類產品(HS7208-7210)仍採取5%至12.5%的關稅稅率,另化妝品之關稅率為5%至10%之間(詳細之進口關稅表可洽我國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雖未違反WTO 入會承諾,但在與我競爭者享有零關稅之情況下,將影響我產品出口至印尼之競爭力。

三、 非關稅障礙:限制進口
(一) 印尼針對大宗物資如白糖、鹽類及稻米產品之進口,僅同意於產季以外或以限制數量等方式進口。
(二) 印尼自 2012 年9 月限制進口新鮮蔬果自蘇卡諾機場、東爪哇泗水港、北蘇門達臘棉蘭港及南蘇拉威西Makassar 港進口,造成我商出口不便及增加成本。
(三) 印尼將 8 千多種消費財產品劃分成為21 大類,自2012 年12 月起限制一般進口商(API-U)僅能自公告之21 大項中選擇一大項進口,影響消費品之進口。
(四) 印尼 2012 年針對我多項鋼板及塑膠紡織原物料產品展開防衛措施或反傾銷調查,雖部份調查措施最終因事證不足而遭撤銷,惟已影響我商出口。

(五) 印尼貿易部 2012 年9 月15 日規定新鮮蔬果進口商必須擁有倉儲、冷藏及冷藏運輸等設備,並經農業部核可後才可向該部申請進口許可證,惟印尼針對新鮮蔬果採行之相關進口限制影響我方前述產品出口印尼,且自2013 年1 月初我方數家新鮮蔬果出口商反應新規定要求之准證過多,造成渠等委託之印尼進口商無法及時取得輸入許口證而錯失進口時機。

(六) 印尼農業部於 2012 年年中公布2012 年第60 號條例生效,內容規定自2013 年1 月至6 月之馬鈴薯、高麗菜、紅蘿蔔、辣椒、黃梨、甜瓜、香蕉、芒果、木瓜、榴蓮、菊花、蘭花及蠍尾蕉等13 種蔬果產品禁止進口。該國農業部並表示,因上述產品該地產量已可滿足市場需求,爰禁止國外產品進口,以推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未來將觀察國內蔬果產量情形後再檢討開放時程。

四、 標準與符合性:產品標準登記制度
(一) 進口水泥加強鋼(Concrete Reinforcement Steel)等12 項號列產品必須符合印尼國家標準,並取得貿易部核發之貨品登記函(Registration letter of goods),造成廠商辦理進口相關行
政程序之不便。
(二) 2009 年3 月18 日通知WTO,規定19 項熱軋鋼片及鋼捲及6 項鋅鋁塗層鋼片及鋼捲(zinc Aluminium-Coated Sheet and Coil Steel),不論印尼產或進口,配銷或銷售之熱軋鋼片及鋼捲產品應符合「印尼國家標準」(Indonesia National Standard ; SNI),生產商或進口商應取得貼有SNI 標誌之產品證明書(product certificate),並需符合SNI 規定,造成我廠商辦理進口相關行政程序之不便。

五、 檢驗與檢疫:行政程序複雜不透明食品檢驗申請程序繁複,且資訊揭露不透明,提高廠商經營成本。

六、 關務程序:海關核價制度印尼海關對於部分進口貨品之課稅係依據該同類或類似產品過去90 天之平均進口價格,而非印尼於WTO 承諾之以「實際交易價格」為課稅基礎;除外,對如羽毛球具等產品係依照市面銷售價格,核減管銷費用與利潤後推定進口價格,作法未能反映實際交易價格,核價並不客觀。

七、 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
(一) 印尼政府已制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IC 佈局及營業秘密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並針對如盜版光碟等產品嚴格執行取締,外界普遍認為執法力度不足以遏止仿冒或商標侵權行為。
(二) 印尼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之現象仍屬普遍,企業界在此領域之認知亦十分薄弱。

八、 服務業
(一) 連鎖加盟業限制進入:印尼目前仍禁止直銷,並規定外商經營零售與配銷業須與本地業者合資。

(二) 營造、建築與工程服務業:印尼政府規定當本地公司無法進行相關作業時,方允許外國公司以下包業者或顧問的身分協助本地公司從事相關營建工程。

(三) 電信及資訊服務業:印尼政府規定外資經營固定電信服務業最高股權比例僅可達49%;移動通信服務業最高股權僅可達65%;資訊服務業依服務內容不同最高股權限制為49%至95%。

(四) 金融服務業:印尼政府規定外資經營金融服務業如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須經過許可,且設有股權比例等限制。

(五) 人力資源服務業:印尼政府針對人力培訓業設有最高股權僅可達49%之限制。

訂閱電子報
網站名稱: 中印尼文化經濟協會 網址:http://sicea.ezsino.org/
會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7號7樓702室 電話:02-2382-6753 ; E-mail:shunli120073@yahoo.com.tw
本平台所有訊息內容或服務,都是由該機構或相關單位所提供,著作權歸原提供者或權利人所有。
網站系統服務平台版權System Copyright © 自在交流股份有限公司 EzFree Interchange Co .,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886-2-26648299  E-mail:ez.change@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