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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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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資企業施行印尼勞工法 1
作者:李玉璘

在外資企業施行印尼勞工法

-95年會員大會專題演講摘錄-

李玉璘/印尼台商聯誼總會總會長

前言

勞工事務在企業經營中,特別是僱用勞工眾多的企業中, 佔了很重要的部分,因為在工業關係中容易發生資方與勞工之利益衝突,如果雙方不甚了解法規中有關各方權益與義務之規定, 則容易引起不和諧的工作關係. 最經常發生的糾紛是有關法律面的,特別是外資企業,因為訂制企業各項條規的最高董事部是外籍人士,故對印尼勞工法不甚了解。

在這個機會中讓我們了解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有關政府2003年第13號勞工法令內容,在這道法令中,有很多關係的基本規範,對董事部訂制企業勞工條規時是非常重要的。

本人希望各位與會者參加了這個講座會後,能獲得基本的,有關政府2003年第13號勞工法令實質, 影響工業關係的事項 2003年第13號勞工法令中,有幾項極其影響勞資之工作關係或工業關係的事項,即有關資方與勞工各權益與義務的規定 :

1.工作關係
2.工業關係
3.薪俸與勞工保護
4.工業關係糾紛
5.中斷工作關係

上述事項涵蓋了資方與勞工雙方的權益,在此,本人將進一步闡明,使各位能更為了解。
說明

1.工作關係

工作關係之產生基于資方與勞方(或個別勞工)所訂立的工作合約,2003年第13號勞工法令中,列于第55至66條規定中,工作合約能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如果以口頭方式立約,而其中包含試用期,則有義務發出委任書,除非勞資雙方同意,委任書不得撤銷或更改內容。

有幾種不同性質之工作合約,其中:

a 直接關係

即不通過第三方,而由勞資雙方直接發生約束關係,合約方式有 :

1.固定工作合約,即無期限之工作合約

2.限期工作合約(Kontrak),即定期的工作合約,如某企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能以此種合約為之屬於臨時性工作據推測,該項工程最久三年內即能完成屬於季節性的工作與新產品, 新活動或新附加產品有關, 而正在試驗或探索中的工作.屬於固定性的工作, 不能採用限期工作合約(Kontrak),只有第一次被准許採用為期最久二年的限期合約,且能一次延長最久一年.資方有義務最遲於第一次合約期滿前七天通知勞工以延長合約。

限期合約能第一次合約期滿,休工三十天後,再重新續約一次,為期最久二年。
此工作合約不得含有試用期的條件。

3.結束工作合約的先決條件

相關勞工逝世限期合約期滿經法院判決中斷工作關係(PHK)或經調解機構(LPPHI)決定勞工自願引退

b 間接關係

即資方與勞工並不直接,而通過第三方發生工作關係,只有特定的工作方能通過第三方,即有關 :

1.清潔工作
2.膳食
3.保安
4.運輸服務
5.礦業與油業
6.所有非企業重點生產活動

2.工業關係

所謂工業關係,即資方與企業全體職工的關係(可由工會代表),如企業職工人數達到,或超過五十人,則企業有義務組成雙方交流機構(BIPARTIT),此機構成為企業裡有關勞工事務資
訊交流與咨詢處,工業關係能以下列方式安排之 :

a . 企業條規, 成為企業與職工關係的基本法源,如企業僱用職工十人或十人以
上,則企業方有義務制定企業條規

b .工會成立後,企業有責訂定共同工作協約(KKB),如共同工作協約(KKB)期滿,而該企業中尚有工會,則不得以企業條規代替之

c .政府在工業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政策決定者並提供調解勞資糾紛服務,同時監督法令之遵行,政府,即市或縣勞工局有權對違犯法令的企業採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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