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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口商外銷印尼交易方式暨付款風險與規避
作者:葉明興

台灣出口商外銷印尼交易方式暨付款風險與規避

葉明興/中國輸出入銀行業務部副理

 

最近幾年由於印尼經濟非常熱絡,我國對印尼出口值亦跟著大幅成長, 從 2009年的32.3億美元成長至2010年出口值為45.1億美元,但從事外銷交易本身就具有多風險,更何況印尼係屬國家風險較高之地區,對其貿易相對亦存有相當風險,故要如何規避其貿易風險,亦
是值得我國從事對印尼貿易之出囗商予以關切之課題,現僅就國際貿易較常用交易方式與可能付款風險及如何規避做一分析如下:

一、預付貨款(advance payment)
(一) 出口商外銷印尼之交易
出口商如能在裝船前收到交易貨款,對出口商而言係最有利,但對印尼進口商而言則較不利,且無保障,故除非是賣方巿場, 進口商極需該項產品, 否則印尼進口商一般係不太願意接受此種交易條件。另外亦有些台灣出口商有時則先以裝船文件影本傳真告知印尼進口商,交易之貨品已裝船,且要求進口商俟其將貨款匯入出口商指定之帳戶之後,才將裝船交件正本逕寄送印尼進口商以便其提貨,此種先收貨款後才正式放單之變向預付貨款交易方式,對印尼進口商而言因已知道貨品已裝船,故較有保障,亦較能接受,否則有些印尼進口商如要求其先付貨款,其極有可能反過來要求出口商須開立銀行預付款保證給進口商來確保其權益。
(二)風險與規避
由於此項預付貨款交易方式,出口商在裝船前已收到貨款或裝船後俟收到貨款才正式寄送裝船交件等單據給予進口商,進口商違約不付款之風險極低,故一般而言,出口商較不需購買輸出保險來避險。

二、信用狀( L e t t e r o f C r e d i t , 或稱 D o c u m e n t a r y C r e d i t )
(一) 信用狀交易方式
係比較普遍使用,且為我國出口商較易接受之方式,因出口商如能在裝船出口前先收到信用狀,則有機會憑我國銀行所接受印尼銀行信用狀來向我國銀行申請裝船前融資或申請可能押匯額度,
但由於印尼進口商要印尼當地銀行開立信用狀, 除非是資信優良之客戶,印尼當地銀行常需要進口商提供足夠擔保, 才願意開立信用狀, 且開狀費用與成本亦不低,故一般如可以由印尼資優之銀行開立信用狀,表示進口商資信尚可接受,且由於印尼過去外債較多,對於向外舉債之借款,相對管制較嚴,一般即期AT SIGHT L/C 或一年期以下的遠期USANCE L/C較容易開立,如果出口產品係機器設備等資本財且交易金額又大, 進口商常要求分期付款, 此時如要印尼銀行開立一年以上分期付款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或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L/C) ,常很困難。故從事印尼客戶信用狀交易,一般仍以一年期以下的L/C為主。

(二) 風險與規避
1. 不可撤銷/可撤銷、不可轉讓/可轉讓期信用狀
台灣出口商要求印尼進口商向印尼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 以開立不可撤銷可轉讓即期信用狀(Irrevocable and Transferable L/C at sight),最為有利與保障,關於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由於印尼開狀銀行得不經我國出口商的同意, 隨時可以修改信用狀內容或撤銷,故對我國出口商極為不利且無保障,故非不得已,最好不要接受此種可撤銷信用狀,關於如為不可轉讓信用狀 (Non-Transferable L/C) ,對台灣出口商除了會有L/C無法轉讓的不方便性外,並
不會對出口商有其他利益的增加,但對印尼進口商而言,如L/C可轉讓,其經常會受到新受讓人的信用影響其權益,故對其較不利,而不願接受此種可轉讓 L/C,故為了順利完成交易,對於不可撤銷且不可轉讓即期信用狀(Irrevocable and Non-Transferable L/C at sight) 亦可
以考慮列為次優選擇。

2. 信用狀之瑕疵風險
信用狀交易,最常發生之風險,就是提示之單據瑕疵問題,一般而言台灣出口商只要付給開狀行100美元至200美元不等之瑕疵費,開狀行接受了其所檢 附之單據瑕疵且發電文承諾付款,即可解決此瑕疵問題,而繼續出貨來完成交易。一般如瑕疵問題不大,該等單據瑕
疵係屬可忍受風險。如要規避瑕疵,台灣出口商只有依信用狀的要求,小心處理各項裝船文件及單據,以免有些不肖開狀行為了賺取瑕疵費,而挑剔所提示單據之瑕疵毛病。

3. 信用狀(L/C) 出口的保險
由於印尼過去在亞洲金融風暴,很多銀行發生倒閉重整,截至目前國內商銀對印尼銀行普遍信心仍不足,故如能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印尼銀行開立L/C之信用狀出口保險,一方面除較易向我國銀行取得資金的融通外,另外萬一印尼開狀銀行發生倒閉、宣告破產、重整、
無力償債等或無正當理由不付款或印尼政府禁止或限制外匯匯出或印尼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或 停止進口或外匯匯出等信用與政治危險發生時,亦可獲得保險理賠,如此對出口商從事類似印尼等較高風險國家信用狀交易將較有保障。

4.另外對於信用狀開狀銀行之債信風險及國家風險之規避除了利用輸銀的信用狀出口保險外,亦可以考慮利用保兌(confirm)或遠期信用狀應收帳款買斷, 來規避不付款風險。

(1). 保兌(CONFIRM)
一般銀行保兌的費用相對較高,且保兌銀行對於出口商在保兌義務有效期間內對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如發現瑕疵,則保兌銀行可依信用狀統一慣例發出拒付通知,拒絕兌付或讓購,故台灣出口商對印尼進口商由印尼資信較差之小銀行所開立之信用狀,如要求再由較大國際知名銀行給予保兌,並不是百分之百保證就沒有風險。

( 2 ) . 遠期信用狀應收帳款買斷 (FORFAITING)
FORFAITING是指出口商將其未來遠期信用狀或中長期的應收債權透過銀行轉讓賣給買斷行
(FORFAITOR)或由銀行自己當買斷行直接買斷, 如此出口商便可以經由將信用狀債權賣斷
取得資金週轉, 買斷行日後若遇到這些債權不能兌現,是無權對出口商追索,也就是說台灣出口商可將印尼買方的國家風險及印尼開狀行風險轉讓給買斷行。且由於FORFAITING是債權的買斷並不是貸款,故其在出口商公司財務報表上將不會顯現出銀行負債,對於出口商公司財務報表之債務比率將有改善效果,另由於已將債權賣斷取得資金對利率與外 率之變動風險亦可一併規避,但FORFAITING亦有其缺點,因買斷行大多僅對一些資信較佳的銀行才願意買斷,由於印尼過去在亞洲金融風暴,很多銀行發生倒閉重整,故印尼銀行資信相對來講仍較弱,有不少資信較薄弱銀行,買斷行仍不承購,故台灣出口商如接到該等銀行之遠期信用狀,如要規避印尼國家風險及開狀行風險,可能要另尋其他方式如中國輸出入銀行的L/C保險等來規避。因中輸銀的L/C保險對印尼銀行的保險限制相對較鬆,保費亦較低,另FORFAITING買斷債權的費用與輸銀L/C出口保險費用比較一般而言係較高。

三、 跟單託收(D/P付款贖單、D/A承兌贖單)
(一)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贖單
1.D/P付款贖單係出口商依約裝船出口取得運送單據(如提單)後,連同其他單據及/或 票,交由台灣託收銀行寄往國外(如印尼)之代收銀行,再由國外代收銀行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進口商取得裝船文件等單據後即可向船公司提貨,國外代收銀行會將所收到之貨款 至國內託
收銀行後付款台灣出口商,而完成D/P交易。

2.風險與規避

D/P付款贖單交易是存有不提貨風險,因為如印尼進口國當地巿場,所進口之貨品如由於巿場競爭等因素發生價格大幅下跌時,進口商可能假藉各種理由不願去提貨。另如印尼進口國當地貨幣發生大幅貶值,進口商由於印尼貨幣貶值要付出較多印尼盾才能贖單,故此時印尼進口商極可能不願去提貨。為了規避此種不提貨風險,出口商可以投保中國輸出入銀行D/P出口保險或利用有些商銀之D/P買斷業務來規避。

(二)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兌贖單
1.D/A承兌贖單交易係出口商依約裝船出口取得運送單據(如提單)後,連同其他單據及/或 票,交由台灣託收銀行寄往國外(如印尼)之代收銀行,再由國外代收銀行通知進口商來承兌贖單,進口商向代收銀行取得裝船文件等單據後即可向船公司提貨,承兌 票到期出口商須向國外代收銀行付款,國外代收銀行會將所收到之貨款 至國內託收銀行後付款台灣出口商,而完成D/A交易。

2.風險與規避
D/A承兌贖單交易是存有不承兌或 票到期不付款風險,因為如印尼進口國當地巿場,所進口之貨品如由於巿場競爭等因素發生價格大幅下跌時,進口商可能假藉各種理由不願去承兌或票到期時進口商無能力付款。且如印尼進口國當地貨幣發生大幅貶值,進口商由於印尼貨幣貶值要付出較多印尼盾才能贖單,故此時印尼進口商極可能不願去承兌提貨或到期不付款。為了規避此種不承兌提貨或 票到期不付款風險,出口商可以投保中國輸出入銀行D/A出口保險或利用有些商銀之D/A買斷業務來規避。由於D/A承兌贖單交易因除了存有不承兌風險且亦有 票到期不付款等風險,故D/A交易風險是比D/P交易高很多。

(三)O/A(Open Account) 記帳
1.出口商依約裝船出口後,即將裝船文件等單據直接寄送國外進口商,並不需由銀行寄單,進口商收到單據即可直接向船公司提貨,而出口商在未收到貨款前乃將此貨款記入進口商帳戶之借方-應收帳款,該應收帳款屆期時,國外進口商將貨款 付出口商,而完成O/A記帳交易。
2.風險與規避
O/A記帳交易,係對國外進口商一種純信用的放帳交易, 且由於未經由銀行託收,比起其他D/P及D/A交易,其風險相對又更高, 故台灣出口商如要與印尼進口商進行O/A放帳交易, 定
要先對進口商的信用進行徵信評估,如進口商之信用良好, 才可進行O/A放帳交易, 否則應改為風險較低之D/P交易或L/C交易,或可以投保中國輸出入銀行O/A出口保險或利用應收帳
款承購FACTORING來規避,一般而言FACTORING之費用係較中國輸出入銀行O/A出口保險貴。

四、寄售(Consignment)
台灣出口商依約先將貨物運送至國外進口商(Consignee) ,等到貨物出售或約定的銷售期間屆期時,再由受託人(進口商)扣除佣金、相關費用後將貨款 給台灣出口商(寄售人Consigner) ,由於寄售貨物之所有權在賣掉前一直係屬於出口商所有,其與O/A記帳交易係不同,故寄售交易方式除非進口商有明確的付款日,一般而言是係較難利用輸銀之O/A出口保險來避險,故對受託人(進口商)之信用狀況須好好予以評估。

五、 分期付款(Installment)
台灣出口商如係銷售給國外印尼進口 商金額較大之資本財或機器或整廠設備等交易,進口商常會要求分期付款,出口商可要求以國外進口商開立開立一年以上分期付款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或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L/C) 來規避風
險,但印尼進口商要開立前述中長期信用狀常很困難。故從事印尼客戶信用狀交易,一般仍以一年期以下的L/C為主。
有些出口商對於資信良好之印尼客戶,有時係以進口商個人之分期票據做擔保即與之交易,如此方式交易風險相對極高,非不得已,最好不要利用此種個人分期票據方式交易。

六、 結論
綜合上述之分析, 台灣出口商在從事對印尼進口商之國際貿易交易時,依風險低高之順序, 最好之交易首先是以預付款方式, 其次以開立不可撤銷可轉讓期即期信用狀(Irrevocable and Transferable L/C at sight) 方式 ,第三優先為遠期或分期付款信用狀,第四才是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贖單,第五是寄售(Consignment) ,第六是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兌贖單,最後是O/A(Open Account) 記帳, 但如果有投保輸銀之保險或利用FACTORING等買斷業務之避險措施來規避風險,其順序可能需視轉嫁風險程度而略為有所不同。
(參考文獻:國際貿易財務規劃與管理實務, 陳賢芬 著;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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