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間媒體本(2014)年12月4日報導,印尼憲法法院駁回印尼礦業協會(Indonesia’s Mineral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Apemindo)及部分礦業公司申請審查政府禁止原礦出口禁令的訴願案,並表示該項禁令並無違法現行礦業法,今年1月份公布實行的禁止原礦出口命令依然有效,礦業公司表示,雖然2009年礦業法第102條及103條規定礦業公司在出口原礦之前,須提高礦產品的附加價值,而政府出口禁令係對該2項條文的不當解釋,政府禁止原礦產品出口命令並無明確的法源依據。但是憲法法庭裁定,為確保印尼礦產冶煉廠可獲得足夠的礦產品,政府實施原礦出口禁令有其必要性,原礦應在國內冶煉廠透過加工程序以提高附加價值,此外,2009年礦業法已允許礦業公司5年的過渡期以興建礦產冶煉廠,給予礦業公司足夠的緩衝時間,原礦出口禁令造成失業問題原因為礦業公司本身並未遵守法令所致。印尼能源及礦產資源部表示,憲法法院的判決將可消除法令不確定,加速礦業冶煉廠的投資,有利於印尼管理礦業資源及自主發展礦產品加工產業,對於印尼產業升級及提高出口產品附加價值也有所助益,未來冶煉廠興建完成後將可增加就業機會,目前政府仍允許礦業公司至2017年前可出口半成品,但在過度期結束後,礦業公司必須依照規定出口已加工完全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