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尼文化經濟協會辦理回國就學印尼僑生獎學金
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93年2月12日第9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中印尼文化經濟協會獎學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第1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第1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11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12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緣起:本會為獎勵印尼回國升學之僑生敦品勵學,特徵求熱心人士捐資辦理獎學金。凡捐助之獎學金皆以銀行專戶儲存,動用孳息為原則。
二、 組織: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負責審核有關事宜。
三、 基金來源:
(一) 印尼僑商溫華征獎學基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二) 印尼僑商李冠瑤獎學基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三) 印尼僑商林文光獎學基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四) 熱心人士、會員自由捐助。
(五) 社會團體捐助。
四、 名額:
(一) 獎學金每年定為十二名。(以學業平均成績優先順序決定之)。
(二) 服務獎學金一名。
(三) 獎學金之名額視當年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五、 金額:
(一) 獎學金每年每名各頒發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榮譽狀乙張。
(二) 服務獎學金比照獎學金方式辦理。
六、 資格:
(一) 回國就讀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之印尼僑生,必須檢附各學校僑生輔導室之證明。
(二) 獎學金申請人申請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及操行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或甲等學行成績優良者。每所學校以不超過兩名受獎同學為原則。
(三) 獎學金申請人申請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助學金,須經各學校僑生輔導室證明。
(四) 獎學金申請人申請學年度前三年已領取本協會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
七、 申請手續:申請人可於公佈開始申請日起親洽印尼僑生聯誼會或本會領取申請表,或至聯誼會或本會網站下載,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公佈規定期限內逕向本會秘書單位辦理申請。
八、 審核辦法:
(一) 資格初審:由印尼僑生聯誼會組織獎學金委員會審查員由印尼僑生聯誼會推選之。審查員應含北、中、南部代表至少各一位和本會秘書單位人員共同組成。
(二) 核定:由本會獎學金委員會審定,提報理監事會核定後擇期發給。
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