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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及章程

組織架構及章程

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
(WORLD FEDERATION OF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S)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簡稱:世界留台聯總會(W.F.O.T.A.A.)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世界各地留台人,促進留台人之團結合作、結合留台人之力量和知識,促進彼此間之學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為目的。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立會宗旨如下:
一、聯繫世界留台校友會,加強互助合作。
二、促進文化學術交流。
三、加強經漬貿易發展。
四、鼓勵更多海外華僑及華裔子弟赴台升學。
五、鼓勵末成立留台校友會之地區,盡速成立校友會。

第三章:會員資格

第四條: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原則,主要成員為各地區校友會總會,或聯合會。

第四章:組織

第五條:聯誼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

第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一至三十九名,由當然理事及票選理事合組成之。

第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七至十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八條:理事資格。
一、各地區校友會,總會或聯合會會長為當然理事。
二、票選理事、由代表大會推薦,經投票產生之,但票選理事不得超過當然理事二分之一。推薦辦法另定。

第九條: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三人,由理事分別互選。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總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總會長依序代理。總會長、副總會長,均義務職。總會長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承總會長之命辦理會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義務職。

第十一條:本會秘書處下設財政、資訊、文教、經貿,財務各組,協肋推動會務。各組設主任,由總會長任命,義務職。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七人候補二人,由代表大會代表票選之。監事並互推監事長一人、稽核一人,義務職。

第十三條: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各會員團體推薦之,對會務發展提供意見,義務職。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顧問、總會長、副總會長,均任期二年。

第十五條:本會在台北設永久聯絡處,聯絡處組織另定之。

第五章:會議

第十六條: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辦一次。理監事會每年舉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可委派代表出席。如遇特別情況,經理事二分之一人數以上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之時間、地點,由  總會長決定,議程以理事多數決定為原則。

第十七條:臨時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需至少五個會員團體聯合書面提出、過半數理事通過,並決定日期、地點及會議討論內容。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八條:各會員團體每年應繳納年費美金壹百元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清。

(按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第四屆代表大會假印尼棉蘭市舉行會議,主要決議事項之一:取消章程內所規定的美金一百元會費。)

第十九條:本會可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挹注本會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廿條:會議之議決案,由半數以上出席代表多數票通過。

第廿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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